继山西省政府印发《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整顿恢复机制实施办法》后,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于近日制定了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整顿机制实施细则》,勇担事故整顿阶段的审批重担。
《细则》所称“整顿”,是指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,在停止生产(建设)作业、保护事故现场的前提下,积极配合事故调查,全面细致排查治理安全隐患,完善落实安全风险防范制度措施,检修维护设施设备,以及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、心理疏导和稳定情绪等的过程。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后,要立即进行停工停产整顿,同时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,并做好正常的通风、排水、监测监控等工作。
《细则》明确,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亡人事故(瓦斯、水害和火灾等系统性风险引发的除外)原则上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3日之内,因瓦斯、水害和火灾等系统性风险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原则上在15日之内,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在20日之内,完成事故原因的初步认定并提出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。
《细则》规定,对于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,或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,整顿期限从7日到1年不等。
《细则》要求,事故煤矿结束整顿应具备事故次生影响基本消除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到位、事故针对性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完善落实到位、职工安全培训到位、设施设备检修到位以及其他应当整顿的内容全部完成等条件。事故煤矿完成整顿,认为符合上述条件,经上级企业同意后书面报驻地监察执法处。事故煤矿要对其提供的整改内容完成情况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彻底性负责并进行承诺。
- 来源:中国煤炭报